本文摘要:
史状师说法为利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实时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然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详细的指向,每一个申请应仅对应一个政府信息事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推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载、生存的信息,同时也应当是该行政机关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
史状师说法为利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实时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然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详细的指向,每一个申请应仅对应一个政府信息事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推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载、生存的信息,同时也应当是该行政机关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在判断信息公然申请中“内容形貌”是否明确详细,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置惩罚好群众习习用语与执法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形貌和特征形貌能够被明白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举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形貌不明确不详细为由拒绝回复;更不能以制作或生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形貌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行再19号再审申请人:余某。被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由:信息公然案件经由余某申请信息公然2016年6月17日,某区政府收到余某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内容为:“2013年2月征收申请人衡宇确定钱币赔偿尺度依据文件(分类和分户评估、拆迁双方协商记载、确定的赔偿方案、集会纪要及确定数额发放60%的依据、每户奖励10000元的文件、郑拆管字〔2008〕30号文件)。” 2016年6月29日,某区政府作出二七政申告〔2016〕163号政府信息公然见告书,内容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请您作出更改、增补后,再举行申请。凭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然事情的意见》第三条,请你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政府信息公然。
”余某不平,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对其信息公然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判令某区政府对其申请作出回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某区政府认为余某申请不切合“一事一申请”的划定,要求余某作出更改、增补,已经作出了见告行为,已经推行了法定职责,讯断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不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余某向某区政府申请公然的信息指向尚不够明确,近似于咨询,不足以确定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且不切合一事一申请的要求,某区政府要求余某更改、增补并无不妥,余某请求确认某区政府不予回复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建立。作为具有政府信息公然责任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够明确或者不切合一事一申请的,应在回复中向申请人阐明详细理由和依据。某区政府在以后的事情中,应制止以“不切合信息公然条例划定,请做出更改、增补后再举行申请”等方式简朴回复,以便于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内容后实时获得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余某不平上述讯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余某的政府信息公然申请是否明确,某区政府应否作出明确回复。凭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划定,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应当包罗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然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形貌;(三)申请公然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本案中,经由增补,余某向某区政府申请公然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较为明确的形貌了余某想要获取的政府信息,且主要是围绕政府征收其衡宇确定钱币赔偿尺度所依据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然条例划定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形。某区政府认为余某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切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要求其作出更改、增补后再举行申请的处置惩罚效果不妥,应予打消。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已推行法定职责、二审法院认为余某申请公然的政府信息指向不明确,属于适用执法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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